- 信息来源:市自然资源规划局
- 发布日期:2023-11-24 09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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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妥善解决城区范围内自建房和传统民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,支持城市有机更新、切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,经过近两年的化解遗留问题工作探索,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住建部门紧密协作、多轮会商,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》(泰自然资发〔2023〕74号),创新思维破冰老城区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。
一是引入三级确认化解土地问题。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“三级”确认程序引入城区国有土地问题化解中,对于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,按照“地随房走”的原则,确认登记后未发生翻改扩建事实,对有关事项公告。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确认权属性质后,按现状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。
二是简化补办手续化解房屋问题。对于历史沿用、没有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,简化历史问题补办手续,促进遗留问题有效化解。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,对照20世纪90年代航拍地形图未发生翻改建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,经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后,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,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。对于20世纪80年代房屋普查已存在且未翻改建的房屋,由当事人作出确保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,办理不动产登记。对于20世纪80年代房屋普查不存在或已翻改建的房屋,由当事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,作为房屋竣工的材料。
三是严格权利归属防范登记风险。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中权利人认定至关重要,为此,在化解过程中严格对照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房屋普查资料、2002年或2009年地籍调查成果等,认定权利人、核实不动产权利归属。对于历次普查、调查认定的权利人与现申请人一致的,方可进入遗留问题化解程序。历次普查和调查认定的权利人与现申请人不一致的,提供确认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后,方可进入遗留问题化解程序。涉及不动产继承的,应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律文书。